今年里約奧運舉辦,多位運動國手與國內體育單項協會爆發爭議。行政立法協調會報中午討論「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遭人詬病弊病叢生的單項協會,將改由「國民體育法」規範,草案也明定,設立紛爭仲裁的專責機構,處理選手、教練或與體育團體間的紛爭,草案將在本會期送立法院審議,盼能全面改革國內體壇。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會後轉述表示,單項協會將朝財務透明、業務公開、組織開放和營運專業的四大改革方向。
此次修法有七大重點:
一、單項協會改由教育部管理監督:
體育團體指以推展體育為宗旨,依人民團體向該法主管機關立案,並以該法主管機關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全國性體育團體及地方性團體。
二、調處爭議:
選手、教練或地方性體育團體發生體育紛爭時,由中華奧會、中華民國體育總會和教育部共同設立仲裁專責機構,處理仲裁。
三、組織開放:
單項協會應擴大參與,只要對體育有興趣者,除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運動選手及民眾加入;單項協會之考核,應聘請學者專家及民間公正人士參加。
四、政治人物退出:
民選首長、民意代表、政務人員不得擔任具有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的全國性體育團體擔任理、監事。
五、避免近親繁殖:
具有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其擔任同一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的全國性體育團體的理監事,不得同時分別擔任理監事、同時擔任理事或監事;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的全國性體育團體理監事不得兼協會工作人員,工作人員跟理事長也要迴避親屬關係。
六、營運專業:
具有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的全國性體育團體,理事長任期每任不得超過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上述團體應獲政府補助一定金額者,增置公益理監事至少各一名。
七、選手撫卹:
籌組國家代表隊的體育團體應於培訓及參賽期間為選手、隊職員辦理保險,選手因培訓或參賽導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教育部應發給慰問金;另外,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培訓、參賽各類運動競賽時,為預防運動傷害,必要時得聘請運動防護員。
資料來源:udn聯合新聞網
*運動新聞 盡在運動筆記*
扫一扫咨询微信客服